1.
民國112年6月16日勘測時,據稅捐人員陳稱本件標的係為現場之一層樓鐵皮建物,另據鑑價報 告所載,本件建物未懸掛門牌,建物維護之情形差,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坐 落之基地即同段146及148地號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 投標人注意。六、土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 購買權,拍定後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優購,惟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 定判決為準。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