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土地為道路;編號1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屋內有盥洗用具、衣服鞋子、家具裝潢擺設等,水電運作正常,經檢視無增建;另據債務人於現場陳稱:房屋為其自住,房屋於購買時即無增建,無漏水情形,於一樓屋內有停車位,無非自然死亡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5.
3土地為社區共用通道,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