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 2.因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除債務人依現況單獨占有使用之部分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4.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同段130-2地號、134地號及135-9地號土地,前開基地分別為國有地 (130-2地號、135-9地號)及公業蕭達梅所有(134地號),前開基地管理者均具狀陳報本 件拍賣建物屬無權占有前開基地,故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 權。六、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 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