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416地號土地上有墳墓數座;432地號上種植竹子、蔬菜、部分空地,部分遭西安街 325巷6號10號及18號房屋圍牆占用,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2.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3.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本件土地應一併購買。
4.
本標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