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2年10月3日之查封筆錄,該屋為磚造、木造結構,又房屋後段與隔壁房屋相連通。另經 本院函請警局協查回覆該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並有嚴重漏水現象。另因未遇 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 明釐清。另據鑑價報告指出,該建物保養狀況欠佳,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標的建物係屬未 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 該建物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又本 件標的建物係佔用他人土地,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 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且本件拍賣標的不 含座落土地,請投標人注意。
2.
據基隆市政府函文通知,本件房屋左側增建一樓,曾有查報違章建築並於84年拆除在案之紀 錄,惟關於相關違建拆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詢確認,請投標人注意。
3.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 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 受)人注意。
4.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5.
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6.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 受)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 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 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 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 投標應買。
7.
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訊 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 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 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 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 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