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於112年11月2日經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地政人員、稅務人員現場查封時, 無人在場,居住使用狀況不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2.
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賣建物坐落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及應買人 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就該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六、本次拍賣之編號1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因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如係無權占 有,或遭主管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可能遭拆除之風險。且建物之實際面 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拍 定人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 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 事故等情形),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
8.
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