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即共有人太太)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 用,有嚴重壁癌,之前有漏水等情,本件僅拍賣建物,不含其坐落基地,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 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 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 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4.
建物佔用同段729地號土地,上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應由 拍定人自理,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