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60-11地號土地尚未保存登記建物2棟尚未建造完 成,據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假扣押債務人之一於其中1棟建物內自殺身亡。依據112年7月份執行現 場債權人提供附卷之現場照片,拍賣標的物均為未完工狀態之鋼骨大樓,目前為閒置狀態。據高 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行文指出,因債務人未於期限內完成建廠,雙方產業用地買賣契約已解除,拍賣標的物現無合法之座落權原。且高雄市政府起訴請求債務人拆屋還地,業經本院111年度重 訴字第238號民事確定判決命被告應將拍賣標的物拆除,並將佔用土地返還。因建物現為閒置狀 況,拍定後依現況點交。高雄市政府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行文告知預計於今年7月份聲請強制執 行拆屋還地,屆時拍定人不得拒絕。實際使用情形及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4.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坐落土地為高 雄市所有,由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管理,土地不列入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六、據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文記載,債務人公司與高雄市政府就本件建物坐落土地即高雄市 大寮區大寮段二小段1160-
5.
1160-11地號土地簽訂「和發產業園區購地合約」,惟債務人 公司已違約,且本件建物業經高雄市政府訴請拆除取得確定判決,高雄市政府於民國113年1 月30日行文告知預計於今年7月份聲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故本件建物將來有被請求拆除之 虞,請投標人注意。
6.
根據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土地出(標)售手冊,該局對於產業類別有嚴謹之規範,由 於和發產業園區係受環評法嚴格監管之產業園區,僅有低污染、低排放之產業類別方能進 駐,且均需經過該局入區審查程序的核可。故承買人之資格應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 投資之事業為限,請投標人取得該局核准之投資文件(該文件所載標購建物必須與本件法拍 標的物相同者,方符合資格,聲請事宜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辦理)後再參加投標,如未提 出,則投標無效,請投標人注意。
8.
、製造業,其容許使用之產業類別細分為: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製造業,但 不包含電池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食 品及飼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家具製造業;其他製造業;其他經高雄市政府經發局核定之 低污染製造業(指單位面積污染需求量為園區平均值80%以下之廠商)。
10.
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
12.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
14.
洗衣業(具中央工廠性質)。除上開列舉之產業外,放射性工業(包括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工業,及原子能工業)與 專門從事表面處理之行業,不得進駐本產業園區。
15.
本件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後段規定者,則土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購權。
16.
本件依高雄市政府林園分局函記載有人員於本件工地頂樓上吊身亡。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認定是否屬坊間所稱之兇宅,不得於拍定後再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賣,請投標人注意。
17.
據鑑價報告稱,本件建物依現場現況研判,無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相關費用繳清事宜。
1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