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門牌分別懸掛為高雄市大社區水哮巷23之3號、高雄市大社區水哮巷23之4號房屋,上揭兩間未保登建物座落基地 係水哮段
4.
441地號土地,現況為兩間房屋出入口各自獨立,中間有防火巷,惟兩棟建物 之一樓後方與頂樓有相通,頂樓有兩座閒置鴿舍,屋內牆壁剝落有壁癌,佈滿灰塵已久無人 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
5.
2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
6.
441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 之虞),所占用之
10.
23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 104條第1項、第107條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 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