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2年12月15日之查封筆錄,管理員稱該標的編號為B東110938號塔位,查無使用狀態。惟 此不代表該塔位於查封後迄今或拍定後仍為未使用狀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確認清楚實際使 用情形,且拍定後應自行處理塔位之使用現狀及如已放置之骨灰罈,且處理該骨灰罈應依法 律相關規定處理,並不得有違社會善良風俗,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持有之 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標的之主要用途為納骨室,亦請投 標人注意。另據前次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為金寶山金寶塔地下層塔位。又本件標的建物有 佔用他人土地情形,惟佔用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該建物日後是否可能有遭 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且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另拍賣範圍不包括所佔 用之土地,請投標人注意。
2.
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有積欠所屬墓園管理單位相關費用(含管理費、清潔費等),及如得標 後日後應繳納多少管理等相關費用,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請投標人注意。
3.
查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債務人基於其對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依共有人間之分管協議(契 約),對該共有物特定部分為占有管理使用。惟共有物特定部分之占有使用收益(權),依 法應由全體(或法定多數)共有人協議約定使用分管方法(分管契約),且該協議分管方 法,得依全體共有人(或法定多數)之決議而變更,故本件債務人就上揭塔位是否確有占有 使用權及拍定後拍定人是否需受原分管契約拘束,投標人應自行先向塔位管理人(機構)查 明,並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4.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務必親自再向第三人確認相關使用規約、相關規範、使用管理辦法等情 形,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亦不得以費用及管理上之 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5.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 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 受)人注意。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6.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 投標應買。
7.
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訊 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 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 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 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 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