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為新北市三峽區成福路6巷11號未登記建物之權利範圍4分之1,其中權利範圍7分之 1(即1001建號)於假扣押查封時,建物坐落多塊土地,主建物是鐵皮屋,鐵皮老舊,1樓為廠 房(格局長條形),製造汽車模具。現場堆積模具,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只有幾名工人,現場工人無法回答。再經本件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上設立紳貿有限公 司,並不清楚紳貿有限公司之營運情形,履勘時現場營運狀況不明,現場留存大量機具、堆 高機、沖床。另權利範圍28分之3(即1009建號)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不清楚現址營運狀 況,現場擺放之沖床、貨運車、機器、雜物及鐵製品等均非債務人所有。另經債權人黃淑瑧 陳報其代理人於112年9月27日會同鑑定人前往勘查鑑定時,本件標的廠房開啟,內有人在生 產汽車鋼板,有人在開堆高機堆疊鋼板,現場廠房應在營運中,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 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 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 字第1053082234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整幢違建」之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 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 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3.
本件標的為農舍,有新北市工務局112年5月29日新北工建字第1120960964號函在卷可稽,使 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為鋼架鐵皮,應無海砂屋問題,另經鑑定人現場勘查之外觀現 況,應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 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 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 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