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表示本件標的由債務人之兄居住使用,無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係違章建築,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83180638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整幢違建」,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3.
本件標的查封時,在場人表示無影響交易價格情事,依鑑定報告所載,因無法入室內履勘,無法確認是否有嚴重漏水之情,建物對面有宮廟等情;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