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土地上部分有建物、部分為道路及空地。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4.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土地共有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5.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執行法院,承租人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因本件分2標分別拍賣,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
7.
依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1月4日鹿地二字第1130000063號函所示:頂和段46地號地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經檢核超出容許誤差範圍,其實際面積應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本筆土地圖簿面積不符,面積應以實地測量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依彰化縣鹿港鎮公所民國113年3月19日鹿鎮建字第1130006747號函所示:頂和段46地號已提供他筆土地興建農舍,領有
9.
彰鹿建字第16011號使用執照,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