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上有約20多幢建物坐落,最南側建物門牌有中興路一段716號、676號,本件執行建物686號約坐落標的土地東側,又標的土地中間有劉姓祠堂,鄰人稱標的土地上房屋應為先祖輩興建或繼承而來,未聽聞有租賃情事。經檢視中興路一段686號房屋為2層透天樓房,鄰人稱已20多年無人居住,二層上部第三層為透天平台,且房屋後側三層有包覆梯間通往三層平台,該三層部分測量為屋頂突出物,屋內留有大量生活家俱,堆積灰塵甚厚,顯久無人居,屋內仍有水有電。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他人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均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購權,需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買受,且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如就優購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土地上其餘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承買順序在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次序及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又如建物所有權人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均併同承買,不得僅就土地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建物其中9‧7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78地號,如無合法佔用權源,拍定後有被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投標人注意。另本件建物占用毗鄰同段178地號土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之國有土地。
6.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台財產南租字第11300004010號函表示,債務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未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係屬無權占有。
7.
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8.
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2年10月3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40304100號函,標的土地(重測前:中壇段1458地號),領有
10.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20417號使用執照,且依前開使用執照之竣工圖說所示,為建築基地範圍內含法定空地。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