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57地號土地現況 為雜樹林地;1058地號土地部分作道路使用,其餘部分為雜樹林地;1059地號土地現況為河道。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六、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 人外,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 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5.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 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 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6.
依登記謄本記載,1057地號土地「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 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7.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 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 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 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 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 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 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