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0年12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 不明,觀察房屋前方及一側有搭建鐵棚;嗣本院於113年1月31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不在場, 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觀察房屋前方及一側有搭建大面積遮雨棚。又本院於113年8月5 日傳訊黃添財到庭,其稱於110年12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居住於本件拍賣建物,依司法院民事廳 研究意見(82年廳民二字第07829號):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所稱債務人,係指執行事件之債 務人。黃添財以本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則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本件不動產時,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即應為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而 非黃添財。則查封時不動產雖仍在黃添財占有中,但黃添財為執行事件之第三人,且非於查封 後始為占有,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法院自不得對之執行點交。從而, 本件拍賣條件定為不點交。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4.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1168地號土地屬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10/11/
5.
,第 二種住宅區。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