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劉太太稱760建號及暫編 824建號建物係其兒子向債務人所承租,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租期不清楚。惟第三人所述占 有使用760建號及暫編824建號建物之法律上原因是否屬實,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於拍定 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 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2.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 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