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姐姐在場陳稱,建物前半部由債務人使用,後半部由共有人出租第三人使 用,中間有鐵皮牆面分隔。拍賣土地為建物坐落基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 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另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本件僅就不動產應有部分進 行拍賣,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3.
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是否得辦理第一次 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 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 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六、拍賣之建物部分占用第三人所有之同段601-2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無涉。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 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5.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