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房屋係由其自住,未出租予他人,並稱沒有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後第三人許○賢陳報租賃契約,租期自112年6月30日起至117年4月30日止,每 月租金1萬8千元,押金6萬元,並稱其於查封前即已承租系爭房屋,本件應不予點交。本件 第三人許○賢之不點交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2.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 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 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3.
因債務人居住於本件標的內,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 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 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投標人注意。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