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該土地位於新莊區思源路177巷17號右側部分、17號至37號前緣既成巷道及177巷33弄1─3號前緣既成巷道;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依卷內原核准圖說所載部分土地分屬68使字第
2.
1514及1515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無資料可稽。
3.
因本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上開土地如屬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其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4.
本件分甲、乙、丙及丁標依次順序應買,請應買人於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應買。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