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2.14查封時,地政人員稱150-37地號在四維路306巷12號旁空地,拍賣 後點交。
6.
依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函文,該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依新北市政府函 文,該土地無徵收公告註記,未曾接獲協議價購,非屬公共設施用地。
7.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150-37地號,係67板使字第
9.
1237號使用執照(66板建字第57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則建物所有 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偶有較曠日 廢時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1.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 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