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2.
885地號土地相連,為新莊路3號4層建物所座落基地。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坐落之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伍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6.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六、88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7.
88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8.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