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485建號建物為一開放式空間,先前作為辦公使用,屋內為1廚2衛浴之 格局;現為空屋、無人使用。標的4357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位於後陽台。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3月20日北市消調字 第1133013949號函覆,系爭建物曾於102年11月7日曾發生火災,因電器產品短路起火, 惟未造成其他延燒,無人員傷亡;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3月19日北市警安 分刑字第1133049104號函覆,自90年1月1日起迄今報案紀錄,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 資料;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3月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03376號函覆,非該 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 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拍賣之4 35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5月2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2705 4號函覆,標的4357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開放空間),屬既存違建, 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 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