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12日債權人導往現場,地政人員指界稱480地號土地位於永和區信義路17巷3弄1號前、17巷9弄及信義路5巷2號至8號前之一公尺之既成巷道。無建物占用,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