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752地號土地係長泰街54號廣照宮前方廣場及部分為長泰街38號建物前方之土地,其上有部分棚架占用;817地號土地係長泰街19巷之西側部分道路,從長泰街21號西側、長泰街19巷2弄2號至長泰街19巷2弄1號,有部分搭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其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道路用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