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64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上有建物(門牌為永春街
3.
298號)部分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264-1地 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為水源路1之
5.
298號)部分坐落,土地使 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 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