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法院 113木187694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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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17 週三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9
保證金:
5.8
總坪數:
0.9
坪單價:
33.1萬/坪
持分地坪:
0.9 坪
總現值:
75.3 萬
拍後增值:
46.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93/7/16】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北市 中正區 福和段二小段 264地號,面積 79 m2,持分 1/39,21 萬
(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93/7/16】 )
2.
臺北市 中正區 福和段二小段 264-1地號,面積 34 m2,持分 1/39,8 萬
(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93/7/16】 )
法院筆錄 (6)
2.
264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上有建物(門牌為永春街
3.
298號)部分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264-1地 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為水源路1之
4.
永春街
5.
298號)部分坐落,土地使 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 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
土地增值 (2)
1.
臺北市 中正區 福和段二小段 264地號
79 m2 × (1/39) × 260,000 元 - 21 萬元
= 31.7萬元
2.
臺北市 中正區 福和段二小段 264-1地號
34 m2 × (1/39) × 260,000 元 - 8 萬元
= 1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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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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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0.3 坪 / 30.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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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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