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5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牯嶺街95巷91號、89號及89號旁無門牌之建物、83號、81號及81號旁無門牌之建物坐落,另有晉江街18巷42號、48號、50號、52號建物坐落;25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牯嶺街95巷101號、107號、103號、105號及101號旁無門牌之建物坐落,另有晉江街18巷62號、68號、70號建物坐落;253─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牯嶺街95巷95號、91號及91號旁無門牌之建物坐落,另有晉江街18巷56號建物坐落;253─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牯嶺街95巷95號及95號右側無門牌之建物、101號旁無門牌之建物坐落,另有晉江街18巷58號、60號建物坐落;
4.
25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25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皆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