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4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復興南路2段78巷30弄
3.
12號建物前之巷道,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4.
189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瑞安街120巷10弄8號建物前龍圖公園內之花圃,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189─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前之巷道,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5.
190─1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瑞安街120巷10弄8號建物前之水溝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6.
82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瑞安街120巷5弄1號建物前之巷道,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7.
153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台北市瑞安街208巷61弄轉角之道路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六、186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自門牌號碼為台北市瑞安街208巷61弄23號建物延伸至同巷弄14號建物前之巷道,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9.
186地號已公告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本件標的物按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