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83地號土地有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三段 55號建物部分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623地 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三段45巷口之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 地(公共設施用地);689-1地號土地係位於樟腳里公園斜對面轉角處之道路,土 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惟地上 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 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