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不動產經本院於113.7.2現場查封,由債權人引導至現場,債務人不在場,大門僅以鐵 絲綑綁,會同警員入內,屋內擺放一般家具,四處積塵厚重,無人打掃整理,目視屋內有嚴重 壁癌,顯無人居住使用。經探詢鄰人表示之前曾委託仲介商出售,但不知何故一直無法賣出。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法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均行使 優先承買權,依法將以抽籤決定。但如共有人參與公開拍賣程序而得標,即不再通知其他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請共有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