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7月4日現場執行時,標的不確定是否遭旁邊之鐵皮屋占用,標的 物上種有植物,不確定由何人所種植,依鑑定報告,土地屬停車場用地。惟實 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 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 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