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查封時,第三人即承租人吳明軒在場,稱租賃期間自民國113年 12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4日止,租金已於簽約時全額付清,管理費由承租人繳納。標的物 另有停車位,編號
3.
143號,位於地下2層,為平面車位。另大樓管理員稱管理費每期新臺幣 5,800元,以2個月為1期,目前積欠新臺幣5,800元(114年5月6月)。標的物無海砂屋、輻射 屋、凶宅、水火災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標的物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2763號建物上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為保全追徵所設之禁止處分登記,故 拍定後須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塗銷禁止處分登記,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