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查封時,第三人蔡群O(即債務人蔡紀豪之父)在場,稱標的物係其一開始就與債務人蔡紀豪同住使用,並稱標的物除有輕微壁癌外,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查封停車位時,債務人孟祥紅、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張雅及大樓主委在場,經查標的物現由債務人佔有使用中。另據民國114年2月17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函文,稱標的物近10年有3筆報案紀錄,皆為搬動桌椅發出噪音而與鄰居發生糾紛。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物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執請依實體訴訟解決。六、本件拍賣標的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具狀陳報稱「有停車位位於地下二層,編號為18號,且已登記於附屬建物內」,亦提出地下室車位停車位證明書影本。另地下室車位停車位證明書記載:「停車位應隨主建物(房屋)同時轉讓,不能單獨出售」。惟是否確有停車位可供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