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64號建 物坐落其上,土地面積狹長,該建物是否佔滿土地或該建物後方有無地上物及使用情形不明,無路徑可達,本件標的土地就上開建物占有部分不點交,其餘 依現況點交。
2.
依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本件標的土地其上有登記地上建物二棟,即同段459 建號(門牌號碼為中山路64號)、同段460建號(門牌為中山路64號)。
3.
本件係共有物變價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不動產 之共有人人數眾多,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耗費相當之時日,應買 人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或向本院提出爭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評估。
4.
本件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商業區,上開計畫案 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
7.
府建土執照字第140號建築執照,是否有土地使用上之限 制仍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 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