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於113年3月19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按鈴後承租人陳○維應門, 並表示其於
3.
承租,為口頭租約,未約定租期,目前 由其與家人承租使用,無車位,未轉租他人,並說明母親龔○錦是代表所有共有人出租。本 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承租人陳○維雖表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火災、 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 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經本院函詢相關 單位,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 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 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相關單位回函資料揭 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 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 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 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 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 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 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 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 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 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