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時,
2.
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中和區(下同)南勢段950地號土地位於興南路2段114巷12號建物基地,為同批一同興建之建物基地;
3.
另關於本件建物,債務人母親在場稱:目前為自住,無出租、出借,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屋內有內梯閣樓(樓中樓),但未再另外增建。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5.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勘估時本件建物屋齡為35‧9年,土地之使用分區屬住宅區,經電詢原子能委員會所登錄之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名單內,未包含本案勘估標的。經查新北市政府無轄區內海砂屋名單,另依網路查詢未搜尋到相關資訊。依外觀現況觀之,應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情形,惟本案並未進入室內履勘,上述情事無法僅由外觀判斷。另關於建物內非自然死亡,詢問鄰居未果,網路查詢無相關資料等等。
6.
另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所示,本件拍賣建物於107年12月31日至109年9月26日期間,曾受理共4件救護案件,供應買人參考。
8.
另依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所示,南勢段950地號土地應與本件其他拍賣標的一同移轉,始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故南勢段95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就本件並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該建物共有人得標,則該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該建物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建物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9.
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倘非該建物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2.
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