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8月3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查封之四筆地號有空地、建物,建物為舊式三合院。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 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 行訴訟解決。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6.
本件拍賣之土地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拍定後均不塗銷,請投標人注 意。
8.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 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 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係拍 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11.
租用基地建築 房屋之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
12.
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 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3.
若優先承買權人 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 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 為由拒絕應買。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 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