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通霄鎮通東段477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478地號土地部分建物坐落,其餘為屋前空地;
2.
481地號土地為多棟建物坐落,其中481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
3.
113年11月25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
4.
478地號土地現部分巷道、建物(無門牌)部分坐落;479地號土地現為多棟建物(門牌:忠孝路43─3號,其餘無門牌)坐落,部分雜樹及空地;480地號土地現為多棟建物(無門牌)坐落;481地號土地現部分巷道,另多棟建物(無門牌)坐落。據住戶表示地上物為共有人共同使用,無分管約定。
5.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5筆土地現況坐落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空地、部分雜草地。
6.
依48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地上建物建號欄記載:共2棟。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7.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確有無分管約定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六、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9.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
11.
本件拍賣土地依都市計畫:479地號土地編為住宅區;480地號土地編為商業區;
12.
481地號土地編為道路用地。均請應買人查明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1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