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90年7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稱該土地上有二層 樓房屋占用,在場承租人稱係向債務人承租使用;嗣本院113年7月31日履勘 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門牌和平街211號之二層樓半房 屋占用(不在拍賣之列),在場房屋承租人稱,出租人為債務人,嗣後並陳報租 賃契約到院。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 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 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據前案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縣新埔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 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5.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