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現為雜林山坡地,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土地利用及通行等法律關係,且不得以此事由主張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2.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4.
聲明應買價額新台幣:3,840,000元,應買時,以聲請應買之書狀最先送達 法院者為優先,不能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編定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上開計畫 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