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5月27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83地號土地係位於 貢寮區外隆林街16號建物東南方約1100公尺處之土地,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 達;
4.
185地號土地係位於貢寮區外隆林街16號建物東南方約1150公尺處之 土地,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5.
189地號土地係位於貢寮區外隆林街16 號建物東南方約1110公尺處之土地,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6.
188地號 土地係位於貢寮區外隆林街16號建物東南方約1150公尺處之土地,現況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又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地號185號土地上有1筆地上建物(田寮洋段? ?小段201建號),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為「一般保護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 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 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8.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