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會同債權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債務人之妹吳迪方 即吳迪芳在場,系爭建物為債務人與其家人自住,客廳供奉祖先牌位及神明,天花板及牆壁有 滲水跡象。
2.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3.
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4.
6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不得異議。
5.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稱有嚴重漏水,無非自然死亡情形,其餘無。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新北市政府 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該建物目前非列管之高氯離子鋼筋 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及無地震受損建築物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函覆,經查 訪實際居住人即債務人稱該屋並無非自然死亡現象。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分甲及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