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3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北市都授建字1136043480號函覆稱:
3.
34─2地號等兩筆土地係62工使字第0963號使用執照(61工營字第1054號營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查本案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
4.
737地號土地係64使字第2297號使用執照(64建(士林)字第0017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查本案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
5.
30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929號使用執照(62工營字第0577號建造執照)標示為(法定)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
6.
695地號土地係64使字第2297號使用執照(64建(士林)字第0017號建造執照)標示為(法定)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
8.
757地號等4筆土地係經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9.
本件係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現在使用情形不明,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1.
拍賣標的物之稅款除土地增值稅外由買受人負擔。
1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拍定證明書。
1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