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9月5日現場勘測、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383建號原規劃為「一般零售業」, 但目前現場係作為停車格使用,劃有編號55至61號停車位,及部分109號停車位。債務人在場雖 表示建物均未出租及出借,車位現使用人均為無權占用等語,然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 第1091號判決理由之記載,第三人占有使用停車位具有正當權源,故拍定後不點交。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