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trial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7月2日現場指界時,26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台北市士林區天母 西路25號左側巷子,現為道路用地。114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 覆,268地號土 地係74使字第0210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0635號建造執照)之 建築基地;265-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台北市士林區天母西路13巷2號前之 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74使字第0210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0 635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 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