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45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地號土地約位於臺 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
2.
139號建物前(不含前揭建物及騎樓),目前作為公 眾通行之人行道及道路使用,前揭道路旁之停車格有被市府劃定為收費車格(1 41號車格)。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四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113年11月22日函復稱:「45地號土地(重測 前湳雅段湳雅小段83-59地號)係前陽明山管理局於62年間為辦理「芝蘭路」工 程,收購黃○枝土地並經黃○妙蓋章領訖在案,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本 府。...本筆土地係本市早期道路開闢工程協議價購補償費已發放完竣者,未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內政部91年函頒地方政府徵收或購置已逾15年未完成產 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清理計畫書規定,本府已專案列管土地參考資訊檔價購註記 在案,該土地無法參與容積移轉或容積代金標購公保地等...。」等語,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另於114年5月1日函復稱:「補償費已發放完竣…本府已 依法取得所有權,惟因年代久遠,原始憑證已散失或已逾檔案保存年限而銷 毀,無從查證領迄日期及契約等相關文件,次查系爭土地登記異動資料,原所 有權人黃○枝之所有繼承人於104年辦理繼承登記,本案價購係為民法上買賣契 約之法律關係,有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故本處於107年起即 依內政部91年函頒地方政府徵收或購置已逾15年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清 理計畫規定,持續積極函詢協調繼承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皆未獲回應,因 此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系爭土地係本府徵收或購置逾15年無法完成產權移轉登 記之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法辦理容積移轉或享有公共設施 保留地之相關優惠,並依內政部105年5月3日台內地字第1050412164號函示意 旨,辦理土地參考資料檔註記59/7/4政府機關價購、受贈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 地逾15年尚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相關資訊-已與台北市政府協議價購,檔卷留有 補償費領取資料,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臺北市政府有土地合法使用權。」等 語,請應買人留意。
4.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