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45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地號土地約位於臺 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
2.
139號建物前(不含前揭建物及騎樓),目前作為公 眾通行之人行道及道路使用,前揭道路旁之停車格有被市府劃定為收費車格(1 41號車格)。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四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113年11月22日函復稱:「45地號土地(重測 前湳雅段湳雅小段83-59地號)係前陽明山管理局於62年間為辦理「芝蘭路」工 程,收購黃○枝土地並經黃○妙蓋章領訖在案,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本 府。...本筆土地係本市早期道路開闢工程協議價購補償費已發放完竣者,未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內政部91年函頒地方政府徵收或購置已逾15年未完成產 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清理計畫書規定,本府已專案列管土地參考資訊檔價購註記 在案,該土地無法參與容積移轉或容積代金標購公保地等...。」等語,請應買 人留意。
4.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