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 土地部分有房坐落(門牌:新竹縣關西鎮青山街305號),部分為屋前空地、部 分則為雜樹、雜草地。惟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 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除建物坐落 之基地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 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 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縣關西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屬關西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 (99.05.
6.
案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 詢)。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8.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