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2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 40地號土地上有關西鎮上南片45-10號臨房屋建物、其餘部分為雜林,上開房屋 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 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 注意查證。
2.
本件不動產trial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