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49地號土地其上為指南路三段33巷80號(慈惠堂)建 物占用,部分為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 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