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88年7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
2.
1336地號土地為道 路用地,1314地號土地上有數間房屋;另本件標的於113年5月9日查封建物時,債務人之 胞弟在場表示「中港路43號」門牌為兩棟相連建物,外觀為三層(頂樓為加蓋鐵皮 屋),本件查封房屋為面對二棟相連建物之右側建物,並稱房屋有龜裂、壁癌、漏水, 但無非自然死亡情事,又查本院前案於108年7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弟在場陳稱:執行 標的建物現由其自住,復經地政人員指界指1312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中港路43-18號、43 -19號、43-20號房屋前之既成巷道,1314地號為門牌號碼中港路43號等數棟未保存登記 建物,133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中港路43號前既成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4.
編號1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房屋現由債務人之胞弟居住使用,另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均不點 交。
5.
本件三筆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之標的有優先購買權;惟合併 拍賣之部分標的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6.
本件拍賣三筆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 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 益費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